第三编 第十六章 民事拘留
第2059条 在民事上有假冒情形时,得处以民事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冒:一、明知不属于自己的不动产而以之出售或抵押时;二、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而诡称并未设有负担时;或诡称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小于其实际负担时。
第206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处以民事拘留:一、在紧急寄托的情形〔受寄人有恶意时〕;二、在以暴行夺去所有人的不动产,经法院判决恢复原状,返还在不法占有期中所收取的果实,并偿还所有人所受的损失时〔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应拘留侵夺占有的行为人〕;三、对于负责受寄金钱的官吏,请求返还金钱〔而拒绝返还〕时;四、对于讼争物受寄人,或法院所任命的其他保管人,请求返还寄托物〔而拒绝返还〕时;五、对于裁判上保证人和得处以民事拘留的保证人〔因其不履行保证义务时〕,但在后一情形,以保证人曾承诺此种执行方法者为限;六、对于官吏,因其违背命令而不交出所保存的原本时;七、对于公证人、律师及执行员,请求返还其在职务上代诉讼人收受的权利证书和款项〔而拒绝返还〕时。
第2061条 关于确认不动产所有权之诉,败诉人经确定判决判令其迁离不动产而拒绝履行时,法院在送达第一次判决于败诉人本人或其住所十五日后,得为第二次判决,处以民事拘留。如土地或不动产距离败诉人住所地在五十公里以上时,前项十五日的期间,应按每五十公里增加一日。
第2062条 对于承租人,关于乡村财产租金的支付,除租赁契约明白约定外,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乡村财产租赁的承租人和约定分享果实的承租人在租赁契约终止时不交还所使用的牲畜、种子及其他农具者,除证明此种财物的缺损非由于承租人的行为外,得处以民事拘留。
第2063条 在以前各条规定的情形或在将来以其他法律明白规定的情形以外,审判员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公证人或书记员不得作成有关此类约定的证书,又此类证书即使已在外国订立,法国公民亦不得承诺此类证书;如违背上述规定者,无效,并负担费用和损害赔偿。
第2064条 虽在前数条规定的情形,对于未成年人,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第2065条 在三百法郎以下的金额,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第2066条 对于七十岁老人及已婚或未婚的妇女,除假冒的情形外,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仅须七十岁开始,即得享受关于七十岁老人所享受的利益。对于已婚妇女在结婚期间,仅关于其分别财产制的财产或保留自由管理的财产,且以此等财产名义设定〔假冒〕的负担的情形,始得基于假冒的原因而为民事拘留的判决。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已婚妇女,应与其夫负共同的或连带的责任,不得因此种夫妻财产契约而视为假冒。
第2067条 民事拘留,虽在法律上有规定的情形,亦只能依判决为之。
第2068条 因提供保证而准予暂先执行的判决所宣告的民事拘留不因上诉而停止。
第2069条 民事拘留的判决,并不阻止或停止对于其财产的追索和执行。
第2070条 本章规定并不变更特别法律中有关商事的民事拘留的规定,或有关违警罚的法律或有关管理公款的法律中此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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